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7-09-20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打印本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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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社厅函〔2017〕249号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,福建省医保办:

近期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药品品种和名称进行了变更。据此,对我部印发的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7年版)》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如下调整规范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西药部分第14号“铝碳酸镁”的剂型变更为“口服常释剂型、咀嚼片”。

二、西药部分第207号、第★(207)号“卡络磺钠”的药品名称变更为“卡络磺钠(肾上腺色腙)”。

三、西药部分第★(355)号“硝苯地平(Ⅰ、Ⅱ、Ⅲ)”的药品名称变更为“硝苯地平(Ⅰ、Ⅱ、Ⅲ、Ⅳ)”。

四、西药部分第356号“L-门冬氨酸氨氯地平”的药品名称变更为“门冬氨酸氨氯地平”。

五、西药部分第★(555)号“泼尼松龙”且剂型为“注射剂”的,药品名称变更为“泼尼松龙(氢化泼尼松)”。

六、西药部分第813号“亮丙瑞林”的剂型变更为“微球注射剂、缓释微球注射剂”。

 

 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
2017年9月20日